202策政销报病特4年度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



一、门诊慢病政策


1

城乡医保

起付标准:每个季度75元。

报销比例:60%。

2

职工医保

起付标准:每个季度150元。

报销比例:70%。

最高支付限额:见门诊慢性病文附表。


说明:城乡医保认定两种(含两种)以上门诊慢性病的,按照病种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疾病的定额标准执行;职工医保认定两种慢病的每个季度在补助标准高的基础上增加125元,认定三种以上慢病的在补助标准高的基础上每季度增加500元;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实行按季度定额,结余部分不结转。门诊特殊疾病(重症精神症药物维持治疗,肺结核,糖尿病(胰岛素治疗),系统性红斑狼疮,再生障碍性贫血,血友病)按照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,定点药店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标准支付,每种疾病最高支付限额见附表。




二、门诊特殊治疗


1

城乡医保

起付标准:基础治疗0元,辅助治疗每个季度75元。

报销比例:基础治疗80%,辅助治疗60%。

最高支付限额:基础治疗享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,辅助治疗每个季度500元。

2

职工医保

起付标准:基础治疗和辅助治疗都为0元。

报销比例:基础治疗执行住院报销比例,辅助治疗80%。

最高支付限额:基础治疗享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,辅助治疗每个季度2500元。


说明:门诊特殊治疗包括恶性肿瘤、尿毒症及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治疗,分为基础治疗和辅助治疗。基础治疗为尿毒症透析、恶性肿瘤放化疗及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品的门诊治疗;辅助治疗指基础治疗外的其它门诊相关治疗。




三、门诊“两病”政策


1

城乡医保

就诊机构: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(不含药店)。

起付线:无。

报销比例:二级70%;二级以下80%。

最高支付限额:高血压400元;糖尿病600元。


说明:门诊两病无需认定,医生开方即认定, 在系统选择“门诊两病”结算类型即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