门诊慢病

相关政策调整

基本医疗保险

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,自 2023年8月1日起,门诊慢性病相关政策进行调整。


一、调整门诊慢性病归类

1.原“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”归类为“门诊慢性疾病”;

2.原“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”归类为“门诊特殊疾病”。



 二、调整门诊慢性病病种

1.将“乳腺癌内分泌治疗”、“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”和“子官内膜癌内分泌治疗”纳入城乡居民医保“门诊特殊疾病”病种;

2.增加“恶性肿瘤门诊治疗”为职工、城乡居民医保“门诊慢性疾病”病种;
3.增加“病毒性肝炎”为职工、城乡居民医保“门诊特殊疾病”病种。



 三、调整门诊慢性病支付政策

(一)“门诊慢性疾病”支付政策

1.“门诊慢性疾病”执行原“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”支付政策。
2.“门诊慢性疾病”新增病种“恶性肿瘤门诊治疗”不设起付线,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,支付比例50%;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,支付比例70%。
(二)“门诊特殊疾病”支付政策
1. 起付标准:“门诊特殊疾病”单独计算起付标准,首次就医起付标准为政策范围内400元,第二次就医起付标准为政策范围内 200 元,第三次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。

2.支付比例: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“门诊特殊疾病”政策范围内金额同住院累加计算,支付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、医疗救助、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各段支付比例如下:

城乡居民医保“门诊特殊疾病”

各段支付比例

政策范围内分段金额

支付比例

起付线以上

70%

1.4万元(含1.4万元)以下部分

1.4万元以上

80%

6万元(含6万元)以下部分

6万元以上部分

90%

职工医保“门诊特殊疾病”

各段支付比例

政策范围内分段金额

在职人员

退休人员(在职文革基残人员)

退休文革基残人员(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)

起付标准以上15万元(含15万元)以下部分

92%

95%

97%

15万元以上部分

94%

97%

99%

3.城乡居民医保“门诊特殊疾病”中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,不设起付标准,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85 %。


 四、门诊特殊用药支付政策

门诊特殊用药支付政策比照“门诊特殊疾病”支付政策执行。

赤峰市基本医疗保险

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支付标准

分类

城镇职工(共33种)

待遇支付标准

门诊特殊疾病

1、结核;

首次就医起付线400元,第二次就医起付线200元,第三次及以上就医不设起付线。政策范围内医疗费:   起付标准至15万(含15万元)以内,报销比例在职职工92%;在职文革基残、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5%;退休文革基残人员(新中国成立前工人)报销比例为97%。   15万元以上部分,报销比例在职职工94%;在职文革基残、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7%;退休文革基残人员(新中国成立前工人)报销比例为99%。

2、脑卒中后遗症;

3、肝硬化;

4、恶性肿瘤放化疗;

5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;

6、血友病:

7、经备案在异地医院门诊进行的放疗和血液透析治疗;

8、强直性脊柱炎;

9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。

10、子宫内膜癌内分泌治疗;

11、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;

12、乳腺癌内分泌治疗;

13、肺动脉高压;

14、病毒性肝炎

15、血液透析、腹膜透析

门诊慢性疾病

1、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抗凝血治疗;

1.大骨节病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75%,年度最高实际支付1000元。2.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分别为:慢性肾功能衰竭12000元,报销比例70%;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抗凝治疗7000元,报销比例70%;高血压三级500元,报销比例50%;其余病种统一为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,报销比例70%。

2、再生障碍性贫血;

3、系统性红斑狼疮;

4、干燥综合征;

5、硬皮病;

6、Ⅰ型糖尿病和糖尿病并发症;

7、甲状腺机能亢进;

8、股骨头坏死;

9、癫痫病;

10、慢性阻塞性肺病;

11、肺心病;

12、帕金森氏综合征;

13、慢性肾功能衰竭;

14、精神类疾病;

15、普通结核;

16、大骨节病;

17、高血压三级;

18、恶性肿瘤门诊治疗。

分类

城乡居民(共35种)

待遇支付标准

门诊特殊疾病

1、结核;

首次就医起付线400元,第二次就医起付线200元,第三次及以上就医不设起付线。政策范围内医疗费:  起付标准至1.4万元(含1.4万元)部分报销比例为70%;1.4万元至6万元(含6万元)部分报销比例为80% ;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0%。

2、脑卒中后遗症;

3、肝硬化;

4、恶性肿瘤放化疗;

5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;

6、血友病:

7、经备案在异地医院门诊进行的放疗和血液透析治疗;

8、强直性脊柱炎;

9、类风湿性关节炎;

10、子宫内膜癌内分泌治疗;

11、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;

12、乳腺癌内分泌治疗;

13、病毒性肝炎;

14、血液透析、腹膜透析

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不设起付线,报销比例为85%。

门诊慢性疾病

1、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抗凝血治疗;

1.大骨节病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%,年度最高实际支付600元。2.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分别为:脑卒中后遗症1500元,报销比例50%;儿童苯丙酮尿症18750元,报销比例80%;肺动脉高压150000元,报销比例75%;其余病种统一为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,报销比例50%。

2、再生障碍性贫血;

3、系统性红斑狼疮;

4、干燥综合征;

5、硬皮病;

6、Ⅰ型糖尿病和糖尿病并发症;

7、甲状腺机能亢进;

8、股骨头坏死;

9、癫痫病;

10、慢性阻塞性肺病;

11、肺心病;

12、帕金森氏综合征;

13、慢性肾功能衰竭;

14、精神类疾病;

15、普通结核;

16、大骨节病;

17、脑卒中后遗症;

18、儿童苯丙酮尿症;

19、布鲁氏杆菌病;

20、肺动脉高压;

21、恶性肿瘤门诊治疗。

供稿:医保办
审核:王亚苹